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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的政绩考核

来源:求是网 作者:是说新语 2026-06-13 22:23:02

  政绩观念的落地施行,须有相应的政绩考核机制作为配套。《尚书》中有“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的记载。《周礼》更是系统构建了一套考核体系,从内容、方法到结果皆有详尽设计,其中以“六廉”考核群吏的思想最为经典。春秋战国以降,随着官僚制取代世官制,政绩考核制度日趋完善并延续传承,成为评价官员政绩、实施奖惩任免、整饬吏治政风的重要依据。

  图为2024年1月18日,由江苏省南通艺术剧院越剧团创排的大型原创廉政越剧《风梅图》首演。该剧讲述了清朝“扬州八怪”之一李方膺任知县时的一系列事迹,生动展现了其心系苍生、清正廉洁、勇于担当的精神品质。 视觉中国 徐培钦/摄

  法规完备,体系周全。自战国秦汉始,上计制是官吏考核的重要方式,即将地方官员政绩记录于“计簿”并上报中央以接受考核,魏晋大体延续这一制度。唐代确立“四善二十七最”政绩考核体系,明确所有官员必须遵守的共同道德标准及针对不同岗位官员的具体考核标准。宋代沿袭唐代,简化形成“四善三最”、“四善四最”等考核标准。明代以考满、考察(大计)两种方法考核官吏,清代基本延续。历代虽考核时限各有差异,但均明确划定固定考评周期,同时出台专项考核法令,如汉有“上计律”,西晋有“五条课郡县法”等,明确界定考核内容、实施流程与权责范围,让考事有法可依。在职能架构上,历代还专设负责考核的部门、机构、人员。如西汉由丞相、御史二府统筹考绩,东汉权归尚书台;曹魏以后,尚书台下的吏部逐渐成为主要考课机构;隋唐确立三省六部制,吏部下设考功司,由考功郎中专门负责考核事宜。总体而言,我国古代考核体系层级清晰、覆盖广泛,实行分级考评,从朝廷重臣到基层小吏,划分不同考评主体,明确中央朝廷和地方衙门的考核权责,权责划分井然有序。《汉书》就记载了汉宣帝亲政后“五日一听事,(自丞相)以下各奉职奏事,以傅奏其言,考试功能”的考课制度。许多时候,被考核官吏需当面述职应答,考评结果依规公示宣读。

  重德尚能,德才兼备。我国古代政绩考核既考评官员的个人品行,也核验其政治素养和政令执行力。历代本着以德为先的选人原则,把德的考核放在首位。如周代要“考其德行道艺”;汉代将“敦厚、质朴、逊让、节俭”四行作为重要准则;西晋考核强调“正身”;唐代确立“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的“四善”标准;宋代磨勘也以“四善”为首。重德不仅是对官员个人品德的重视,更包含了对官员执行中央政令能力的检查。重德,绝不意味着轻能,考核对能的要求始终严格。秦汉时期的上计制要求各级官府在年终将所辖境内的户口、垦田、钱谷、盗贼情况等政务数据,以“计簿”形式逐级汇总到郡国,由郡国上报中央,朝廷据此评判地方官吏治理成效、划分考评等级。唐代更是制定差异化的专项考核标准,如“选司之最”以“铨衡人物,擢尽才良”为准,“法官之最”以“推鞫得情,处断平允”为务,“学官之最”以“训导有方,生徒充业”为要,实现了定岗定标、精准考能。“明主治吏不治民”,我国历史上整顿吏治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加强考核,如明代张居正改革推行“考成法”,就是为了提高官员的办事效率。

  考绩殿最,奖优黜劣。“夫有官必有课,有课必有赏罚”,我国古代注重将考核结果与官吏奖惩紧密结合。考核优秀者给予升迁、增秩、赐爵、赏金,考核不合格、贪赃枉法者则要接受问责、降级、免官甚至被处以刑罚。汉代丞相统领百官考核,“课其殿最,奏行赏罚”。汉宣帝十分重视考核,地方高级官吏治理有效、考核优秀者,以诏书形式勉励,增秩、加爵、赐金。唐代考核分为九等,考核在中上以上等级的,每晋升一等,增加一季俸禄;考核在中中等级的,不增不减;考核在中下以下等级的,每降低一等,削减一季俸禄。那些“职事粗理,善最不闻”、“爱憎任情,处断乖理”、“背公向私,职务废阙”、“居官饰诈,贪浊有状”的官员,都属于中下及以下等级,要受到各种处罚甚至解任。明初朱元璋不仅重视考核,更重视对考核结果的处置。洪武十八年,吏部对县级以上4117名官吏进行考核,认为称职者只占十分之一,平常者占十分之七,不称职者占十分之一,贪污昏庸者占十分之一。朱元璋下令:“称职者升,平常者复其职,不称职者降,贪污者付法司罪之,阘茸者免为民。”

  巡视监督,严督实查。我国古代还十分重视对政绩考核过程的监督监察。汉代考核的“计簿”存放在丞相和御史大夫两府,目的是要让御史大夫“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真伪毋相乱”。此外,刺史制度是汉代考察治绩、监察地方的重要抓手,汉武帝将全国分为十三州部,每州设刺史一人,负责巡视所辖郡国。刺史的核心职责之一便是“省察治状,黜陟能否”,如“课第长吏不称职者为殿,举免之”。唐代考核过程中,不仅中书、门下两省要派出监考使等监督,朝廷还要派出巡察使,访察京内、京外官吏善恶,上报吏部考功司,防止各地上报尚书省的考核材料失实。明清官吏考核,四品以上由皇帝裁决,五品以下则由吏部和都察院共同负责,目的是保障考核的权威性与真实性。

  值得一提的是,百姓口碑与民间舆论,也是评判官吏政绩的重要依据。官员入仕前,朝廷便注重参考其在乡里的舆论评价,称之为乡论。为官后,民众对官员的为政评价,更是影响其升迁贬谪的重要因素。汉代朱邑担任乡官时“廉平不苛,以爱利为行,未尝笞辱人,存问耆老孤寡,遇之有恩,所部吏民爱敬焉”,后屡次升迁至九卿之一的大司农,去世后乡民“为邑起冢立祠,岁时祠祭”。历代民众还以歌谣的形式歌颂清官廉吏,鞭挞贪污腐败者,为考核官员政绩提供了民情佐证。

  对待古代政绩观念,须秉持科学辩证的态度。一方面,要清醒认识其历史局限。古代政绩观念主要服务于君主专制制度和皇权统治,政绩考核以维护王朝稳定、保障赋税征收为首要目的,考虑百姓福祉仍然是为了“治民”、“牧民”、“防民”;政绩考核中的长官意志、官官相护、流于形式、考核失实、宽严不公、考语空泛、唯凭年资,以及官员自身对政绩认识错位所导致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甚至政绩上的弄虚作假等等,也是许多时期吏治荒废的重要表现。另一方面,也要注重汲取其中的有益思想养分。古代政绩观念深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土壤,为政以德强调的道德自觉和责任意识,以民为本彰显的民生关怀和民本观念,廉能并重追求的职业操守和行政效能,公私分明倡导的大公无私和正义精神,在激励官吏忠于职守、勤勉为政、廉洁奉公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天,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入挖掘我国古代政绩观念与政绩考核的智慧,批判扬弃、推陈出新,对于我们树立正确政绩观、完善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必将有所裨益。

  更多内容,详见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卜宪群文章《我国古代的政绩观念与政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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