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党中央批准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日正式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建立起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实现了全国范围内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和垄断上诉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审理。从知识产权法庭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到新时代以来我国以司法改革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科技发展的坚实步伐和显著成绩,同时也能发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仍面临一些现实问题和挑战。
新兴领域法律适用亟须应对。人工智能、大数据、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领域科技迅猛发展,对法律适用提出一系列新需求。面对这些无例可循的新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不仅要解决复杂侵权行为样态定性、技术事实查明、停止侵权责任履行方式、损害赔偿数额确定、遏制滥用权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新型疑难问题,而且面临着与科技创新动态的“时间差”、对科技创新实践的“理解差”、对科技创新价值的“计算差”等带来的挑战。以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为例,目前涉人工智能专利申请越来越多,但专利整体质量良莠不齐,业界对相关专利权保护亦存在不同看法。如何区分真正的原始创新成果和一般的发明创造,避免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防止“假创新”碰瓷“真创新”?如何着眼防范化解风险和激励科技创新两方面需要,实现既保稳定又促发展?什么样的裁判方式真正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行业发展实践,真正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这些都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重要课题。
服务对外开放能力尚需提高。知识产权司法在护航科技创新主体、创新成果“引进来”和“走出去”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尤其是相关涉外诉讼制度仍存在不少空白和短板,运用相关国际规则的本领还不够强,涉外案件审理效率不够高。比如,我国一直实行专利侵权程序与专利无效程序“二元分立”,即在专利侵权程序中,被诉侵权人质疑专利权效力时,需另行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并申请中止专利侵权程序,这种“双边作战”让本应“一案两审、一年左右即可解决”的纠纷变成“两案五审、三五年也未必有定论”,且导致专利侵权裁判结果“翻烧饼”问题突出。再如,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了涉外诉讼制度,但因司法文书涉外送达方式有限,向域外当事人送达仍难以顺利进行。又如,实践中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比例极低,但大量案件当事人通过提起管辖权异议乃至进一步提起上诉变相拖延案件审判,极大拉长了纠纷解决周期。总的来看,当前涉外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效率问题尤为突出,一定程度上消耗着逐步积累起来的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
司法保护组织基础有待优化。我国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以来,实现了对原有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的重大改革创新,实践成效显著,但运行中也出现一些突出矛盾,主要表现为“四个不相适应”:一是大量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飞跃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与我国四级两审制的基本诉讼制度不相适应;二是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二审案件,与其重在审判监督指导的职能定位不相适应;三是对知识产权法庭二审裁判案件不服只能向本院申请再审,与我国整体审级监督制度不相适应;四是知识产权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内部机构,人财物保障与承担的繁重任务、重大使命不相适应。此外,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人才专业门槛高、培养周期长,全国法院仍普遍存在专利审判人才特别是涉外专利审判人才数量不足、队伍不稳、培养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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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刘名美 柴潇凡 审核:李艳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