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护航美丽中国建设 - 求是网

生态环境法典护航美丽中国建设

来源:全国人大微信公众号 作者:黄薇 2026-05-08 16:25:08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了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生态环境法典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3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明确指出,我国颁布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筑牢了美丽中国建设的法治基石。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对于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生态环境法典在现行的有关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基础上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不仅进一步完善了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也推动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时俱进发展完善。这部护航美丽中国建设的绿色法典有许多亮点值得总结:

  亮点一:首次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写入法律

  生态环境法典在总则编中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这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首次写入法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一系列开创性工作,生态文明建设从理论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在波澜壮阔的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也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生态环境法典集中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十个坚持”的核心要义进行了法律化表达。

  亮点二:世界上首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

  世界上在生态环境领域编纂法典的国家并不多,主要有瑞典环境法典、哈萨克斯坦生态法典、意大利环境法律规范、爱沙尼亚环境法典(总则)、法国环境法典、哥伦比亚可再生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典、菲律宾环境保护法典等。其中,瑞典、哈萨克斯坦、意大利、爱沙尼亚的法典与我国一样,属于实质编纂,即对现有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进行系统整合,既修改不合适的规范、废除过时的规范,也创制新的规范,从而编纂成内容和谐一致、体例完整合理的法典;而法国、哥伦比亚和菲律宾的法典只是形式编纂,即对有关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进行简单汇编,不做实质修改,不属于实质性的法典编纂。

  我国的生态环境法典作为世界上首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其影响力是世界性的。一是其调整范围广泛,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三个领域,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体系化、法典化的方式全面确认下来,使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更为完善,确保从深层次的治本之策上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全方位法治保障。二是体量和规模巨大。生态环境法典共有5编、59章、1242条,总字数16.6万字,与其他国家实质性编纂的法典相比,在体量和规模上都是最大的,真正是一部鸿篇巨制的法典。三是我国本身就是世界上有巨大影响力的大国,国土面积广大,气候多样、生态要素丰富、动植物种类繁多。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科学指引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从理论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实现由重点整治到系统治理、被动应对到主动作为、全球环境治理参与者到引领者、实践探索到科学理论指导的重大转变,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成就举世瞩目,得到世界各国的公认。在这样的伟大成就基础上编纂出台的生态环境法典,本身就具有巨大的生命力、说服力,充分彰显了我国为世界环境治理贡献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亮点三:适应生态环境领域立法的特点,采用适度法典化的编纂模式

  生态环境领域的现有法律比较多,有30多部,既有综合性的法律,也有某一方面的单行法,如果生态环境法典采用全部法典化的编纂模式,会导致法典体例过于庞杂,也不利于给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方面的法律制度与时俱进,进一步发展完善预留法律空间。经认真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采取了适度法典化的模式,编纂工作分三类情况分别处理:第一类情况,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经编订纂修,全部纳入生态环境法典。法典编纂出台后,上述法律不再保留。第二类情况,将现行有关流域、区域、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等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和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生态环境法典之中。第三类情况,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作出一些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为今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实践发展确定原则、奠定基础、留有空间。需要说明的是,为明确上述第二类、第三类情况涉及的法典与有关单行法的法律适用关系问题,生态环境法典在第1239条明确规定:其他法律对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领域有具体或者进一步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亮点四:关注新领域的污染防治, 回答时代之问

  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光污染防治是新的污染防治问题。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化学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电磁辐射污染是指人类活动产生的超过国家电磁辐射设施排放标准的非电离辐射。为此,需要通过制定电磁辐射限值等国家标准,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对可能产生电磁辐射的产品进行监管,确保符合国家标准,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光污染主要是指过度、不恰当使用人工照明或者不恰当改变日光的照射条件,给人的视觉造成的干扰。为积极回应这些新领域的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需求,生态环境法典本着既立足当下,又着眼长远,把成熟的、看得准的编入,对于还需要继续探索的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原则,做好制度顶层设计,对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和光污染防治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亮点五: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对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一些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完善。

  第一,科学精准加强秸秆焚烧的组织管理。针对实践中一些地方存在的秸秆禁烧一刀切、不精准、不科学的问题,生态环境法典积极回应,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精准加强秸秆焚烧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同时在延续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一律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在其他区域,只有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特定区域和规定的特定时段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第二,针对老百姓家门口的油烟、恶臭等问题加强治理。油烟、恶臭等污染是老百姓家门口的烦心事。为此,生态环境法典在有关企业设置的选址、规划、安置防治设施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一是在油烟污染防治方面,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对餐饮服务业布局和设置的引导,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同时,要求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使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同时,明确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等。二是在恶臭污染防治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少恶臭污染。同时,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要求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三,针对生态保护实践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完善有关生态保护制度。实践中,有的地方在城乡绿化时选择树种草种不当,导致树木成活率低、缺水地区耗水量过大、群众过敏症状多发等问题。对此,生态环境法典明确规定,城乡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科学选择绿化树种草种,加强监测评估,满足健康、安全、宜居的需求。又如,针对实践中食草野生动物与家畜争草场、大型食肉野生动物伤人等问题,生态环境法典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定草原载畜量时,应当考虑野生动物生存繁衍合理需求。在野生动物致害严重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野生动物致害综合防控,科学预防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亮点六:推动绿色转型,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是解决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治本之策。绿色低碳发展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独立成编,聚焦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绿色低碳发展重要环节和重要领域,就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等方面作出规定,体现了对生态环境问题的源头治理思维,表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将视野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扩展到以法治手段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更加全面、完整回应了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专设“应对气候变化”一章,明确国家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通过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减缓气候变化,并对适应气候变化,建设气候适应型社会,以及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

  亮点七:构建更加统一完备、严格规范的法律责任体系

  贯彻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要求,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实践中的情况和问题,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和附则编采取平移、归并、衔接、提升等方式,科学、合理设置法律责任,构建更加统一完备、严格规范的法律责任体系。

  一是对传统污染防治领域有关违法行为新增或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例如,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和船舶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在土壤中使用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降阻产品等,增加规定了法律责任。

  二是针对新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和光污染增加规定法律责任。例如,对未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或者限制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要求生产或者进口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不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要求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等增加规定了法律责任。

  三是回应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领域突出问题和实践需求,填补法律责任空白。例如,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行为,电器电子、机动车、铅蓄电池、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的行为等,增加规定了法律责任。

  四是统一平衡责任规定。针对现行法律有关相类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不协调的问题,进行系统整合,确保同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基本平衡。例如,将放射性污染防治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法律责任保持平衡,将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与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等相关法律责任保持基本一致等。

  亮点八:催生新的法律部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时俱进发展完善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时代在进步,实践在发展,不断对法律体系建设提出新需求,法律体系必须与时俱进加以完善。”形成于2011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多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生态环境法典的调整范围涉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三个领域,其调整对象、调整机制和调整方法有自身特点,适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新要求。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生态环境法”应运而生。该部门法排在“社会法”之后,“刑法”之前,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将20多部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方面的法律一并纳入,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的一个重大标志性成果,也为立足国情和实际,构建中国自主的生态环境法律理论和话语体系提供了很好的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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