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建设,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对涉外法治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新形势下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指明了正确方向,提供了思想引领。

2025年2月20日,缅甸妙瓦底地区的200名中国籍涉诈犯罪嫌疑人,经泰国被我公安机关押解回国。此次行动是中缅泰开展执法合作取得的标志性重大战果,彰显三国联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跨国犯罪、维护地区安全稳定的坚定决心。新华社记者 季春鹏/摄
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初步探索到不断完善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涉外法治建设主要围绕维护国家主权和基本外交政策展开。中央人民政府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废止了旧中国缔结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确立了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和法律原则。制定涉及对外贸易、外国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新中国的涉外经济活动提供基本法律依据。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明确新中国对外关系原则,规定对国外华侨以及在华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第2758号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新中国获得了应有的重要国际法地位。总体而言,这一时期涉外法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涉外法治实践相对有限。
改革开放揭开了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新篇章。1979年通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后来又出台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为吸引外资营造制度环境。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外国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合法权益,为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提供根本法依据。随着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2001年11月11日,中国签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法律文件。我国积极主动肩负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和责任,加强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商事仲裁等领域涉外立法,涉外法治建设适应改革开放需要不断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涉外法治建设进入全面深化和快速发展阶段。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日益增长的涉外法治需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从“涉外法律工作”到“涉外法治工作”,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涉外法治的认识不断深化。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在首次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阐明为什么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如何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等重大问题,为新形势下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谋篇布局。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我国加快涉外立法步伐,先后制定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国家情报法、反外国制裁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对外关系法、外国国家豁免法等含涉外条款的法律。加强涉外执法和司法能力建设,加大对涉外领域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提升涉外司法专业化水平。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法治秩序,在国际舞台上发出越来越多的中国法治声音。
更多内容详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莫纪宏《涉外法治论》
(策划:刘名美 孙承远 审核:李艳玲)





